以案釋法 調解村民土地糾紛
| 2015-09-25 13:57:29??來源:浦城新聞網 責任編輯: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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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楓溪鄉司法所在鄉法律顧問包利軍的幫助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宅基地糾紛引發的矛盾糾紛,維護了當地的穩定。 案件起因要回顧到1990年,當事人王說春以1000元的價格從王隆炳手中買下一塊20多平米的倉廊基。今年5月,王說春想在此處蓋房子,動工時當事人王有興、王隆雄、王隆旭等以該倉廊基他們也有份,沒有通過他們不能擅自動工為由前來制止。當王說春拿出當年的買賣憑據時,王有興趁機將憑據塞進嘴里并吞下,當時雙方為這事鬧到了楓溪派出所,王說春拿出憑據復印件并表示一定要蓋房子。 8月下旬,王說春打電話要求楓溪司法所處理,并揚言如果不處理好就要去縣里上訪。司法所工作人員接到電話后,耐心地對王說春進行勸導,但王某仍固執己見。為此,楓溪司法所專程請來鄉法律顧問包利軍,并將當事人召集到一起,對雙方進行專項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包利軍律師通過分析案情,講解法律條文,最終以專業的法律觀點說服當事人王說春放棄在未經審批的倉廊基上蓋房,也放棄了上訪。“原來土地是不能擅自買賣的?!闭{解結束后,王說春恍然大悟,這場糾紛最終被成功化解。 專家觀點:楓溪鄉法律顧問包利軍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城市郊區和農村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以外屬農村集體所有,任何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在使用的時候還必須取得土地部門的審批。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等擅自買賣土地屬違法行為,買賣憑據不受法律保護。 (楓溪鄉司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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